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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协反馈浅析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

作者:陈玉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协”)于2022年6月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20年基协发布的《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更新,又在2023年2月2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办法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审核标准。结合近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实践,基协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考量,着重考察管理团队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人员稳定性和诚信记录等,本文拟通过分析基协近期的反馈意见,结合实务经验浅析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的审核要点:

境外上市新规背景下公司章程变化重点

作者:叶子、梁晓华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关键主体规范要求梳理

作者:徐楚静

2023年2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办法》”或“《办法》”)及配套指引。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实务案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定向对单一股东分红所引发股东会决议纠纷之诉

作者:宗媛、马莉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其意思表示需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形式作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了保证公司有序、高效经营治理及保护股东权利的前提之一

境外上市新规要点解读

作者:林晓春、冷明云

自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24日公布《关于就〈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一直备受境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也收到不少客户的相关咨询。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作者:马冬梅律师团队

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践,着重在立法目的、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强制注销等方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议职工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实践

作者:王煜乔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职工董事制度的规范意旨,是让企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鉴于职工董事产生方式及立法目的的独特性,在上市公司实践中,存在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兼任要求及人数比例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中,职工董事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运用。

春之声:全面注册制下IPO与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连真、庄丽琴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14项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紧随其后发布了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体现了“一个统一”“三个统筹”。“一个统一”即统一注册制安排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三个统筹”即统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统筹推进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抓好证监会自身建设。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证据效力及其抗辩思路

作者:曾文灿律师团队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证据意识也有所提高,加之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智能电子设备的普及,为保留证据而偷拍偷录的情形较为普遍。此类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鉴于实践中几乎没有经对方同意而形成的录音证据,本文对该类证据的效力及其抗辩思路简单地做一个梳理分析,与大家交流分享。

2022年四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2022年第四期/总第十五期)

作者:洪灿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