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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型社交电商“涉传销”行为剖析系列文章(三):导购型社交电商稳健合规发展相关建议

日期:2023-07-14
全文约5000字,预计阅读20分钟。

引言

近年来,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众多“新行业”“新业态”逐步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能和新支持。同时,国务院也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提高市场生机活力,确保“新业态”的丰富、发展和壮大。而“新业态”一方面代表着社会经济模式的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往往也意味着部分具有创新概念的企业运营模式、业务推广模式缺少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标准或行业准则予以规范,进而导致相关企业备受规则不明确以及模式合规和合法性受质疑之困,甚至背负较大的舆论压力。

我们理解,对于“新业态”既要坚持严格监管,又要有效引导和大力扶持。而如何更好地规范、引导、扶持导购型社交电商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其野蛮生长、偏离市场监管的正确方向,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讨论、探究的核心问题。基于此种考虑,在此前两篇文章(即《导购型社交电商“涉传销”行为剖析系列文章(一):导购型社交电商的业务模式及其独特优势和社会价值》和《导购型社交电商“涉传销”行为剖析系列文章(二):导购型社交电商“涉传销”阴霾成因剖析及认定要件的厘清》)的基础上,我们尝试从政府、企业、律师三个层面,对各方如何更好地推动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进行探析,以期为导购型社交电商稳健合规发展提供助力。

一、政府层面:加强监管、注重引导

(一)明确行业范畴和商业概念,完善行业认定标准及监管架构

目前,社会经济受到经济周期影响,下行压力明显。在此背景下,鼓励市场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尤显重要。为进一步盘活经济,促使“新业态”持续发力并有序发展,我们建议,政府层面应通过积极开展企业调研、召开行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导购型社交电商这一创新性业务模式的实际情况及社会价值,并基于实际调查结果,明确界定导购型社交电商范畴及其商业概念,将其与“传销”行为进行明确界分。

在明确其具体概念和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政府层面还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法制引导,组织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家、法律界人士等共同探讨、协商、制定并施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行业监管标准以及行业准则,进而完善相关业态及业务模式的监管架构,为后续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制度基础。

(二)强化行政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稳健发展

为进一步保障新业态得到理性且规范的引导和管理,我们建议,政府在引导搭建监管架构后,应秉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力量。即应充分尊重经营者、市场主体的自由创新,对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采取包容创新、审慎理性的监管策略,给予导购型社交电商等相关企业充足的“观察期”。但同时也应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重点核查企业合规风险领域,坚决依法打击严重违法行为。通过有度且有效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在守法合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工作,以满足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要求。

(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把传销行为认定关卡

在“新业态”快速发展期间,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准则下,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把握传销行为认定关卡,防止“传销”泛滥,影响经济发展。其中,对于“涉传销”行为的主观目的及损害后果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并综合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否实际实施了欺骗行为。传销行为内含的“欺诈”因素是行政监管部门对传销予以严厉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而言,欺骗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质量未能达到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或将相关商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数额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购买;二是就商品的生产地址、质量、功效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哄骗消费者购买;三是对销售商品的实际收益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轻松躺赢”“加入即暴富”等噱头,哄骗消费者加入等。因此,对于商品质量符合要求,且未对商品质量及功效等相关信息和销售商品的实际收益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不宜简单粗暴地认为相关行为具备欺骗性质。

其二,是否“牟取非法利益”。所谓“牟取非法利益”,是指行为人的真实目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吸引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进而骗取加入成员的钱财。而传销的利润模式之所以非法,在于参与传销的行为人的真实获利并非基于商品销售,而是通过发展人际网络形成虚假销售,即从下往上收取的虚假销售费用,实际并无真正消费需求,仅仅只是以“击鼓传花”的形式在同一链条上传递商品,进而形成不可持续的经营销售模式,最终后果即是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扰乱经济秩序。[1]我们理解,如导购型社交电商推广的各类商品交易均为消费者真实购物需求,商品质量符合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且有明确的退换货渠道;同时,内部分配的利润来源均为其通过提供服务收取的合法费用,即相关收入真实、合法且合理,则此部分资金不宜认定为“非法利益”,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同样不宜认定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其三,是否实际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损害后果。相关行为是否存在扰乱社会秩序,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危害性或已实际造成了相关损害结果等情形,应从三个角度出发予以判定,即:相关行为是有效增加了消费者的收入还是扩大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相关销售行为的实际销售链条中,是否有实际受害人;相关销售行为是否影响了社会稳定。仅就导购型社交电商的销售模式而言,商家成功销售商品,并有效推广品牌形象;电商企业/商家流量增加,交易额提升;消费者以较为优惠的商品价格在合法的电商企业/商家处购买到了合格商品,同时也能通过推荐商品获得相关奖励或返利,购物省钱;同时,部分特殊就业群体解决了收入难题。可见,导购型社交电商采用的这种业务模式,有效地实现了业务流程参与者的多方共赢,不存在消费者或注册用户利益受损的情形,也未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我们理解,在此种情形下,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的业务经营模式不宜直接认定为传销行为,相反,应当得到更多的呵护。

二、企业层面:主动合规、服从监管

(一)严格依照现行规定,开展企业合规自查

鉴于现阶段行政监管部门存在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和实务把握较粗的情况,为避免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陷入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可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大企业合规自查自检工作力度,对于业务模式与具体规定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应当进行相应整改,以保障业务模式持续合规。其中,需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其一,避免收取会员费,或以要求消费者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等形式设定会员门槛,变相收取会员费用;同时,避免将直接或间接“拉新”的人数作为给付会员相应报酬的主要计算逻辑,进而避免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人头计酬”的风险。

其二,限制代理层级,避免发生“团队计酬”式传销认定风险。为避免被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为“团队计酬”,企业需处理好“返利”层级的相关问题。

其三,优化宣传用语,确保合规宣传。因社会公众对于“上下级”“上下线”“分销关系”“分佣”“提成”“分佣”“增粉”“话术”等与传销行为关系密切的表述相对较为敏感。因此,企业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时,应尽量避免出现既不符合业务模式,又表述敏感的宣传,以确保相关用语符合规范要求。

其四,加强商品信息、广告信息审核,杜绝夸大或虚假宣传。由于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用于宣传的商品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商家直接提供或用户实际测评感受表述,因此,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对通过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商品宣传不存在夸大或虚假的情况。

其五,加强用户管理指导,避免业务模式人为异化。为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需加强对会员、用户的管理和指导,就企业业务模式的运行标准、运行规则及宣传推广要求向全体用户进行详细释明,并留存相关资料,避免现行业务模式被人为异化和利用,进而导致相应法律风险。

其六,善用舆情监控系统,及时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为保护企业形象,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内部应当搭建快速反应的网络舆情观察系统和责权明晰的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以确保在发生重大社会舆论时,能够快速科学的响应,有效反馈真实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舆情。

(二)公开业务经营模式,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为使社会公众更为全面的了解企业业务经营模式,增加外部监督渠道,避免社会公众仅根据企业的部分业务推广模式,片面认为企业相关行为属于传销,进而引发不良舆论导致企业运营受到不良影响,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可在完成内部自查自检并根据实际需要就业务模式进行相应整改后,通过设置APP登陆弹窗、注册前获得用户同意或显著位置标注说明等方式,将完整的业务经营模式进行公开说明和宣传,确保用户、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能够全面、清晰的了解相关信息,尽可能降低误认风险。

(三)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沟通,积极推动行业合规认定标准出台

结合传销行为的实际认定情况,我们理解,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则和认定标准的把握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可多方面多渠道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沟通,积极推动企业及行业合规认定标准的出台,从而更好地解决可能的传销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其一,积极主动邀请行政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并通过实际调研结果,结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情况及后续合规改进提出的专业指导意见进行针对性整改,确保企业经营模式符合行政监管部门合规要求。

其二,积极组织和参与行业合规发展研讨会。对于目前导购型社交电商行业缺乏明确合规认定标准的情况,企业可通过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充分发表行业内部真实观点及建议,共同推动行业合规认定标准的出台和施行。

其三,充分行使企业权利,积极应对可能的行政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对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因此,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如收到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应对相关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用法律武器和专业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消极应对或被动接受处罚结果的发生。

(四)加强内部合规监管,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为防范可能涉及的传销风险,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如企业可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借助专业律师专业力量,在企业内部搭建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并通过对内部合规风险点的详细了解和掌握,有针对性的完善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合规监管体制,促使各业务部门严把业务推广规则、计酬方式及依据、广告宣传等重点关卡,进而有效避免企业因规则设定或业务推广模式引发传销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后续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律师层面:协助配合、专业支持

基于当前“新业态”引发的新问题,及导购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实际合规需要,专业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积极协助和配合该类企业规避或应对相关风险,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

(一)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充分掌握企业情况

全面的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律师在充分听取企业相关人员具体介绍、详细梳理相关资料后,充分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核心业务模式、内部关键岗位配置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情况等。而基于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律师能够深入分析研究相关业务模式的实际状况,并通过全面、细致地合规风险排查,帮助企业了解合规风险点,进而为企业合规自查自检工作提供关键意见和专业合规建议,为企业完善合规经营提供有效助力。

(二)协助企业应对调查,加强专业沟通交流

在企业实际面临行政调查的情况下,专业律师可结合自身丰富的项目办理经验,协助企业妥善应对相关风险,并在厘清企业业务经营模式具体状况的基础上,协助企业积极提出申辩意见;并通过与办案机关的专业沟通,更好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从而协助企业在正确应对并降低行政法律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切断行政法律风险滑向刑事法律风险的演变进程,确保企业所受影响最小化。

(三)协助搭建合规体系,主动规避潜在风险

合规、有序的经营管理环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导购型社交电商这一新兴业态而言,搭建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专业律师可在对企业进行尽调调查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协助企业梳理合规风险点,进而协助企业搭建符合企业实际运行需求的、能够有效切断合规风险点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自主、有效地在运营过程中发现、识别和应对风险点,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四、结语

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践行社会责任的必由之路。我们理解,导购型社交电商作为“新业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除本系列文章提出的较为显著的“涉传销”法律风险外,还可能存在税务、劳动用工、资金管理等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给予同等的重视和关注,以确保合规覆盖公司全流程、全领域。信达律师将进一步关注导购型社交电商可能面临的上述法律风险,以专业法律力量,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完善建议,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和发展。

注释


[1] 盖皓、冯爽歆:《社交电商:传播?还是传销?》,2020年9月3日发布于“兰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审稿人:魏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