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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控人履职标准初探

日期:2023-06-05
全文约15000字,预计阅读50分钟。

作者按:

自2021年12月28日入选深圳市第一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以来,信达律师事务所一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履行第三方监控人义务。而我们作为信达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监控人的组成成员,始终在案件中保持审慎的态度,力求圆满完成第三方监控人的任务。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的参与过程中,我们亦进行了工作反思与总结,结合具体实践与政策导向,对第三方监控人的有效履职标准进行了分析与研讨,故撰写此文,与诸位读者进行分享。如果说我们之前所撰写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履职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污油水系列合规案件为视角》是以污油水企业合规整改案件为切入点,对第三方监控人如何履职之“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行了方法论的分享,那么本文则是将截至目前我们作为第三方监控人的履职经验进行了总结,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第三方监控人如何“有为”,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相关规定与合规监管实践相结合,分析其履职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并结合当前最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形式,对第三方监控人的未来工作方向进行展望,分析第三方监控人的未来应如何与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谨将此文作为我们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履职纪录与反思,并希望在未来,身为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监控人能够助力涉案企业做“真合规”“好合规”,从而使企业“活下去”“行更远”,从而为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化落实做出贡献。


总的看来,本文的结构如下图所示,希望导图对大家的阅读有所帮助。




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重要组成成员,第三方监控人(本文中“第三方监管人”与“第三方监控人”是同义)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深圳市检察院统计,自2020年3月深圳宝安、南山开展全国首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23年2月底,深圳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44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71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49.3%;此外,据最高检统计,自2021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批试点以来至2023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9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4100余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7%[1]。随着第三方监控人对合规整改案件参与程度的提高,中央与各地方也相继颁布了对第三方监控人的法律规定或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座谈会上,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任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重要前提是第三方组织(指“第三方监控人”)、人员要做到“真监督”“真评估”,谨防企业合规整改成为走过场的“纸面合规”、可改可不改的“软约束”,决不能让合规改革成为涉案企业无条件“免罚金牌”[2]。这说明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第三方监控人的履职效能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在中央与地方多重规定的约束下,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避免“虚假合规”“合规腐败”问题的出现,保证第三方监控人做到“真监督”“真评估”呢?通过对第三方监控人合规整改案件的实际参与,我们总结出了第三方监控人的三大履职衡量标准:能力的专业性、监控的独立性与评估的有效性。



能力的专业性


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在合规考察中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合规整改流于形式;二是与涉案企业发生利益勾连,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反了职业伦理规范[3]。实际上,目前第三方监控人履职优劣的关键因素在于专业能力的高低,不具备专业能力与专业知识的第三方监控人无法指导企业搭建有效的合规体系,不具备监督、评估与考察涉案企业合规的专业素养,亦由此导致其无力履行第三方监控人的职能。因此,为了达到履职标准,第三方监控人首先应当注重自身合规专业能力的提升。


1.第三方监控人的专业职能: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前文已提到,“合规”并非字面之意,也无法轻易做到,在大多数律师想做合规的情况下,身为第三方监控人如何做好合规便是挑战。在我们看来,第三方监控人应当从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四大职能进行专业能力的提升。2021年6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一条便将第三方监控人的职能定位为 “调查、评估、监督、考察”。这四项职能按照时间轴囊括了第三方监控人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的工作内容,体现了其工作的内在联系。

(1)调查


调查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评估、督导的首要前提。第三方监控人应当通过网上查阅信息或驻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并通过公司合规制度审阅、工作流程测试、员工访谈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运营环节与具体违法行为情况。接下来,第三方监控人可从涉案企业业务制度设计与执行、合规制度制定、业务流程控制及人员合规意识等方面进行问题根源分析,找准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以正确把握合规整改方向。在具体履职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也可以合理借助多方力量,获取国外实践的专业支持、访问相关行业各大监管部门、积极调研行业内领头公司或单位,了解整个行业上下游链条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折射出的公司风险进行风险评估与建议,并进一步确定合规整改的主要风险领域。

(2)评估

最高检等九部门已于2022年4月颁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3月3日深圳市律协也正式发布了全国首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但不同案件中的涉案企业居于不同行业,因而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在最高检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的指引下,对具体涉案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以明晰评估工作内容。在履职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可以总结涉案企业对于所处行业业务合规运作的疑问,深入分析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访谈,走访调研各大业务环节,必要时,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业务情况,对国际标准与国外类似企业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获得合规整改评估标准的借鉴参考。

(3)监督

监督环节是第三方监控人履职工作的重点环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实质有效性息息相关,其工作内容主要可以从六个方面展开:

① 问题根源分析与风险评估

首先,充分分析并准确识别违法违规行为的根因是涉案企业设计全面、适当和有效合规整改计划的前提和基础。此处所论及的风险评估重点在于第三方监控人在监督职能中应当监督企业进行的工作。

企业只有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内部管理中系统性、普遍性的深层次问题,才能采取恰当的措施,分配合理的资源以管控风险。因此,第三方监控人应当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与应对机制,考察其是否通过自我反思、自查自纠、内部调查评估等方式,查明了违法违规事实、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识别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并监督企业据此确定导致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缺陷。

② 合规管理制度与流程

合规管理制度与流程是公司、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内部政策、规范、行为指引与相关流程。企业拥有一套能被所有员工理解与适用的合规管理制度与流程至关重要,相关的合规流程是企业切实落地执行其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撑。因此,第三方监控人应当监督指导涉案企业针对自身不同部门、岗位、业务环节、风险领域,制定不同类型的合规制度与《合规管理办法》,做到“一企一策”,以风险为导向,优先处理较大风险。同时,针对企业均存在的共性问题,统一指导搭建专项合规管理体系;根据每家涉案企业具体情况指导企业量身定做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即对共性问题统一指导,对个性问题具体研究处理,把握整体节奏,并监督企业通过相关程序审批其所制定的合规制度与流程,从而落实和执行合规制度以不断完善其合规制度体系。

③ 领导层承诺

涉案企业领导层对合规整改的重视与承诺能够为企业奠定合规基调,这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有效运行至关重要。第三方监控人应当指引企业领导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领导层合规带动全体员工合规,监督企业领导层签署《合规承诺函》,并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重视合规的材料。

④ 搭建合规组织架构

企业合规组织是企业内部实施合规管理以及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组织载体。建立独立、高效、协调合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企业有效进行合规管理、依法治企的组织保障。第三方监控人应当督促涉案企业配备具有专业的法律合规知识、技能并体现专业性的合规人员。并可建议其通过外部顾问提供合规指导或合规辅导、提供经费供合规人员参与合规课程等方式,加强对合规人员的法律合规知识与技能的投入,增强合规人员的专业性。

⑤ 合规培训与沟通

合规培训与沟通的监督目标是确保涉案企业所有员工和相关方有能力以与组织合规文化和合规承诺一致的方式履行角色职责。涉案企业应当加强全体员工对企业合规制度和管控流程的认知,帮助员工理解其所肩负的合规义务,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及主动合规的自觉性,从而实现全员合规。基于此,第三方监控人应通过涉案企业的《合规培训计划》、合规培训测试题、成绩单等材料考察涉案企业是否制定了系统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培训沟通制度、是否向企业全员明确了合规要求。

⑥ 监督、响应与持续改进

为杜绝涉案企业在后续的业务经营行为中出现类似的不合规行为,并有效防范企业业务经营中出现的其他的风险,第三方监控人应当监督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响应机制。同时,由于涉案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会随着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应当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确保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之后进行持续合规。

(4)考察

相对于监督,第三方监控人的考察工作更具有收尾性,如果说监督工作是监控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到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当中,那么考察工作则是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成效进行考核与检查。例如,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对涉案企业的业务全流程运作情况、合规组织架构运行情况、合规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合规组织资源配备情况与外部律师参与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并要求企业提供穿行测试材料、合规组织会议纪要、合规培训记录、财务证明等文件化信息,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实质性考察。


2.第三方监控人的职业道德问题


上述专业职能在第三方监控人履职过程中固然重要,但参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接受监督,廉洁自律,真正重要的是第三方监控人自身的职业素养,也即职业道德。

(1)第三方监控人应当拥有大局精神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合规业务”在许多人看来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机遇与风口,部分律师为了给自身宣传打上“合规”标签、拓展相关业务,争先恐后设法获取成为第三方监控人的机会。此外,虽然各地对于合规监督考察的收费标准不同,第三方监控人的费用来源不同,但相对于自身日常承接的业务来说,第三方监控人的工作收入并不丰厚,有些第三方监控人在象征性的少量钱款与繁重的监督评估工作内容的对比下,并不具有工作热情,不会为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尽心尽力,并最终使整改流于形式。诚然,相关部门应当在考虑激励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同时,一并激励第三方监控人的参与,但在履职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作为自身从事领域专业性的代表,应当具有大局精神,将参与监督评估工作视为自身的使命,并积极为企业长远发展考虑,从而推动行业合规化、城市合规化,最终实现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

(2)第三方监控人在工作中应当拒绝诱惑

中央层面,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了第三方监控人的义务:“(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利益回避等监督制度,以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并加强“巡回检查”、“飞行监管”等创新。与此相对应,各地方也相继颁布了第三方监控人的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以求保证第三方监控人在履职过程中的廉洁性,例如,深圳市检察院颁布的《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对独立监控人的义务亦做出了诸如“严禁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的财物”、“禁止以监督考察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具体规定。

但在实际案件参与过程中,企业为了尽快简易地完成合规整改,往往会想方设法对第三方监控人进行利益输送,以介绍案件、赠送礼品等方式对第三方监控人进行贿赂,以获得第三方监控人对合规整改效果的认可,从而进一步在检察院收获不起诉的结果。但结合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第三方监控人受贿不仅会引起具体案件中的“合规腐败”、“无效合规”情况,严重者还会导致第三方监控人自身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还会因此被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从而进一步影响律所形象和业界口碑,最终严重阻碍律所业务发展。

可见,在处理与涉案企业之间的关系时,第三方监控人应当严格进行自我内控与监督,将自身职业道德与法律约束相结合,防止出现业务利益冲突,在对合规进行监管之前首先实现自身合规,并以自身合规带动企业有效合规,从而保证第三方监控人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的专业素养。


监控的独立性


作为独立第三方,第三方监控人既需要与检察院、法院保持联系、定期与其汇报监控情况,又需要跟踪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对其进行指导与监督,此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也会对第三方监控人进行集中管理与入库考核。可以说,第三方监控人的职能更接近于双重角色: 合规计划的外部监督者与合规质量的服务者[4]。这意味这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在工作中处理好与多方之间的关系,保持其作为第三人的独立性。下图呈现了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第三方监控人与各方之间的关系。


1.第三方监控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




在《企业合规第三⽅监控人履职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污油水系列合规案件为视角》一文中,我们已经提出了第三方监控人与企业合规顾问之间的工作界限问题。虽然第三方监控人与企业合规顾问均是以助力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为目的,但二者的工作立场不同,一旦第三方监控人将自己代入企业合规顾问的位置,就无法正确行使其监督与评估职能,存在着为了帮助涉案企业通过合规评估而刻意迎合企业整改工作的风险,并且,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作的合规验收结论之公正性、客观性也会受到挑战[6]。因此,第三方监控人在履职时应时刻谨记其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角色并把握好度,不应承担涉案企业合规顾问的角色与职责,不可越俎代庖。其应当摆脱“服务性”思维,避免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包办”服务,而应该作为独立第三方,保持与涉案企业的正常沟通、交流,主动倾听涉案企业的诉求,并针对涉案企业采取的合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在所知范围内尽可能地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予以印证。

2.第三方监控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定位

在合规整改案件中,第三方监控人对法院、检察院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存在着工作义务。例如,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对第三方监控人规定了企业违法情况报告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了第三方监控人的合规考察报告保送义务,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第三方监控人向检察院抄送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义务、对于涉案企业未正确执行合规计划或违法情况的报告义务。此外,第三方监控人也主动接受来自检察机关、司法部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多方监督、考核。在履职过程中,除了提交全面合规考察报告外,还每月向检察院提交合规工作报告,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监督。

但应当注意到,尽管第三方监控人在案件中对相关部门存在着工作报告义务,主动接受监督,但其并不受检察院或法院等机关的领导,而是独立地行使监管职权,在多方之间进行沟通与信息交流。

实际上,国内外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均受到“独立性”的质疑,只因第三方监控人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权力来源于公权力机关,其也是作为公权力选出的代表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评估,最终工作成效仍是为国家机关的处罚或减免处罚提供依据,在工作过程中难免受到公权力机关的“指手画脚”[7]。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检察院、法院自身对于第三方监控人的履职亦存在支持与协助义务,第三方监控人对于具体案件专业性的意见并不起到决定作用,只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仅具有辅助效果。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并且,在具体案件中,第三方监控人的组建具有临时性和随机性[8],因此,理论上,它的组建不会受到检察机关等公权力的影响与制约。

除此之外,在大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依据其专业性,可以结合案件情况提出对于行业治理的建议,推动相关行业进行《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的设计与发布,从而对行业进入资质进行规定,并提供相应指南,点明行业业务合规风险及法律后果,指导行业内企业设立合规管理机构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业务合规管理专项制度与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形成合规文化,进而推动全行业合规建设。这一点上,深圳作为首批开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2022年以来,深圳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结合发案率较高的几类犯罪,先后制定出台了《深圳市检察机关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试行)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打印机喷头应用企业进出口业务合规建设指引》等多个行业合规标准,以期及时梳理合规经验,为行业内其他非涉案企业提供合规建设指引[9]。

可以看出,通过准确的角色定位,第三方监控人能够在企业和公权力机关之间进行信息交互,充当独立的合规监管人与合规顾问,并有机会依据被赋予的权力参与行业治理改革,从而扩大自身的工作效能。

3.第三方监控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关系定位


以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为线索观察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我国的第三方监管人机制暗含强烈的行政色彩,第三方监管人实际上包含两层主体:一是由行政机构组成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二是由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控人[10]。但目前在第三方监管机制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未起到期待中的效果。以深圳市为例,目前,深圳市检察院等九部门已经联合颁行《深圳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第三方监控人名单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确定。必要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成员单位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协会商会了解核实拟入库成员的相关情况。其次,对于入库资质有异议的,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后,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最终决定。此外,深圳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也按照规定对第三方监控人进行“飞行监管”,开展深圳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入库第三方监控人年度考核工作。然而实际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远不止于此。作为第三方监控人的统筹管理机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积极组织第三方监控人进行独立监控工作的培训或经验分享会,将日常监管规范化,并建立相关考核机制,从而使全体第三方监控人形成工作检验标准,目前,仅有深圳市司法局召开了“深圳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管理流程指引在线培训会”。虽然大部分第三方监控人在自身专攻领域中拥有丰富的合规经验,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第三方监控人要在工作中保持其独立性,也须有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对其提供指引,帮助第三方监控人的专业“从无到有”“从有到专”“从专到优”“从优到强”,提升第三方监控人的作为监管人的专业素养以及业务根基,从而为国家的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以及法治添砖加瓦。

评估的有效性

第三方监控人的评估有效性直接影响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质量,无效的评估标准会导致企业合规整改陷入“走过场”的表面工作,不仅影响检察院、法院做出相关起诉或判决,而且浪费了相关机关、企业与第三方监控人自身的工作与时间成本,不利于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

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颁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第三方监控人开展监督评估,重点是核查涉案企业承诺的“合规计划”是否执行到位,“合规计划”须针对不同企业、涉嫌不同犯罪,做到个别化、差异化[11]。如何将一般性的评估标准运用于具体行业便是第三方监控人实现其评估有效性的重点工作内容。由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具有不同步骤,且各流程依次递进,因此建议将评估标准分类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标准,也即对合规管理体系设计、执行、实践效果三个维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从而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进行风险由高到低、执行贯彻由上至下、合规计划推行由易到难的评估顺序,从而保证企业实现全覆盖、全渗透的全面合规体系建设。此外,一般性的标准应当与涉案企业具体风险情况相结合,评估标准应当符合案件场景。因此,从合规组织体系的健全性、合规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合规运行机制的完备性、合规保障机制的充分性以及合规文化建设认同性五个方面来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评估,是第三方监控人进行有效性评估工作的另一方法。

1.三个“阶段标准”

我们以国际最佳涉案企业合规实践为借鉴,构建了适用于我国的、本土化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标准,通过评估涉案企业合规项目与程序设计有效性、合规项目实施有效性与合规项目实践有效性来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全面的有效性评估。

(1)事前预防:评估合规项目与程序设计情况

① 风险评估

此处论及的“风险评估”与前文一、2.(3)中第三方监控人履行监督职能中的“风险评估”并不相同,前文提到的是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工作中对涉嫌犯罪风险的评估,而在事前预防阶段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机制进行有效性的检验,是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对涉案企业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考察其是否对风险配置了对应的合规资源,并判断涉案企业是对相关风险评估进行了快速且及时的修订、还是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运营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持续性修订,并监管企业是否据此对合规政策、机制和内控进行了相应更新。在此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可以引导企业交付《问题根源分析》、《风险评估与建议》等文件作为评估参考。

② 政策与程序

涉案企业应当及时设计并积极更新合规政策与运行程序,将其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与内控机制,并向合规内控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导与合规培训。同时,第三方监控人应当严格评估涉案企业是否向员工、子公司及商业合作伙伴传达了合规政策,并通过相关政策是否被公开且容易获取、合规部门是否持续追踪了解员工对于政策的关注点来判断其合规政策与程序是否具有真实的公开性。

③ 培训和沟通

企业举办的合规培训内容应当与其风险相适应,对培训及沟通的有效性评估应当参考线上线下培训过程中的员工参与程度、员工合规培训测试情况以及合规测验不合格员工的处理情况。企业合规部还应注意其针对自身不当行为给员工传达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合规整改意识,并丰富完善在培训中为员工提供的合规指导。

④ 匿名举报机制和报名流程

员工对于举报机制的参与程度是评估涉案企业举报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第三方监控人应该考察企业内部是否有机制检测员工对举报路径的知晓程度,并调查员工是否对举报方式存在疑问。其次,举报发生后,企业如何开展内部调查、调查范围是否合理、调查方式是否具有独立性与客观性、调查文件是否进行留痕,合规部门是否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响应和追责,均是对调查流程有效性评估的内容。此外,第三方监控人还应当对涉案企业举报和调查机制的资源投入及结果追踪进行评估,考察企业是否定期检测举报机制的有效性。

⑤ 商业合作伙伴管理

在合规整改中,涉案企业应当将与风险相适应的商业合作伙伴管控流程和企业采购管理流程相结合。在此方面,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对企业选择的商业合作伙伴管理进行适当管控,评估涉案企业寻求商业合作伙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必要时可审查其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条款。同时,第三方监控人也应当考察企业对商业合作伙伴制定的奖惩制度、划定的审计权和对商业合作伙伴设计的全周期管控制度,借此评估企业是否对商业合作伙伴存在管理与监督。

⑥ 并购

若涉案企业涉及并购业务,则第三方监控人还应当考察企业是否在投资前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并购流程中的合规整改及流程进行有效性评估,检验企业投资并购后是否对被收购主体实施了合规政策和程序、是否完善了审计的合规流程,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建立了从投前尽调到投后实施合规管控措施的完整流程。

(2)事中监督:评估合规项目实施情况

① 中高层领导的合规承诺

企业的中高层领导包括管理层、董事会等,第三方监控人应当通过管理层人员在工作中向员工传达的合规态度评估其言行的合规性,调查其如何处理业务、收入与合规风险之间的关系,是否在公司内做出了具体的合规行动与承诺,并考察董事会、审计人员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进行了合规监督,是否由上至下在企业传播了合规意识与合规文化。

② 自治和资源

该方面囊括了第三方监控人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组织架构、合规人员、职能与资源的考察评估。具体来看,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考察涉案企业的合规组织汇报线,核实企业合规官与合规人员选择当前合规组织架构的原因;同时,应当明确合规组织在企业内的权威与地位,根据合规部门是否能够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及汇报频率等因素考察合规职能的独立性;并通过调查合规人员在行使职能时利用和获取数据资源的便利性或面临的阻碍,评估企业对合规组织所投入的数据资源与便利;此外,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调查企业内合规专业人员的相关合规经验及资历,以其作为重要参考评估涉案企业内部合规自治的质量与效果。

③ 奖惩措施

奖惩措施的评估因素主要是制度与适用的一致性,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考察合规奖惩制度是否在企业内部进行了统一适用,并检验合规部门职能是否实质监督了企业的内部调查,调查结果是否对惩处机制进行了一致适用。此外,企业如何奖励合规行为、相关奖惩措施的人事流程如何进行亦是评估考核的衡量点。

(3)事后应对:评估合规项目实践情况

① 持续性改善、定期检测和审查

内部审计及内部检测情况对于涉案企业持续性合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方监控人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基于自身不当行为或其他企业面临的类似风险更新了企业合规机制,来评估涉案企业对于风险评估、政策机制及程序等内容的持续性更新效果,并通过企业内部合规文化的培育效果审查企业合规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与长期性。

② 不当行为的调查

涉案企业的内部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合理性、独立性与客观性,并将相关信息留痕保存;合规部门对调查结果的惩处与追责、对相关合规问题发生的根源分析也应当被纳入第三方监控人的合规评估要素当中。

③ 潜在不当行为的分析和补救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考察涉案企业是否及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根源分析、是否对此前的合规漏洞进行了反思与补救、是否对有关人员或有关部门进行了严格追责、是否对此前做出的不当行为添加了风险预示及警告。这些考量因素是评估涉案企业长期合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2.五个“评估方面”


除了三个“阶段标准”之外,我们还可以结合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内容,从五个评估方面入手,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但应当注意,五个“评估方面”与三个“阶段标准”实际上是平行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二者只是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有效性评估工作的两种视角。

(1)合规组织体系的健全性

涉案企业应当设立合规监管小组或合规委员会等机构作为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并由领导层担任合规负责人,下设合规专员负责日常公司合规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第三方监控人尤其应当评估合规成员的业务管理经验与合规经验,明确合规部门、合规专员以及全体员工的合规职责,保证合规部门及人员的独立性,为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并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及决策机制。

(2)合规制度体系的规范性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对涉案企业制定的《合规管理办法》、专项业务管理制度及专项业务流程进行评估。其中,《合规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全面涵盖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合规管理资源配置、合规监督管理与检查、合规举报机制、合规工作报告机制、合规咨询与合规培训以及合规管理评价与追责机制等,并确定企业已通过相关专项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项合规操作流程。

(3)合规运行机制的完备性

合规运行机制的完备性可以用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和 处理(Act)四大质量管理阶段(以下简称“PDCA”)进行评估,也即考察企业是否形成了合规的PDCA循环,能否对不合规事项的反馈处理改进、对类似经营管理行为偏差进行纠正,是否因此具备了实现预防类似犯罪的可能性。

(4)合规保障机制的充分性

大部分企业原有的专项业务奖惩措施均片面强调业绩的考核制度,在合规奖惩机制中,涉案企业应当综合考量业绩指标和合规执行情况,并据此确立奖惩标准;同时,第三方监控人亦可以通过考察涉案企业是否编制了合规管理工作费用预算、是否为企业合规整改建设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为自身评估结果寻找参考。

(5)合规文化建设认同性

涉案企业应当设置必要措施来建设诚信合规文化,以获取全体员工的认同。第三方监控人可以通过领导层对《合规承诺书》的宣读、签署及贯彻执行效果来判断涉案企业的合规经营是否形成了领导引领、员工服从、人人有责的氛围。此外,还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合规管理手册》《合规考试奖惩办法》等文件评估企业内部合规文化宣传效果与合规意识培养程度。

对第三方监控人履职的展望

2023年3月23日,履新不久的最⾼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5天后,张军院长率最高法调研组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时再次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12]。

为响应中央,实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各地区的法检两院也进一步加强了合作对话。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专题座谈会,重点研究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有关问题,就进⼀步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实、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协作达成了共识[13],并于2023年4月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4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法院联合召开党组联席会议,两院重点研究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企业合规互认、合规从宽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和研讨,在组织领导、⼯作原则和案件办理模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关于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作意见》[14]。

我们承办的全国首宗污油水走私案件是深圳市检察机关合规改革试点首次尝试在审判阶段启动企业合规。虽然是同一批系列案,但因分两批移送审查起诉,前后时间相距较远。开展本次合规时,部分涉案企业已经处于审判阶段。考虑到走私犯罪模式雷同,市检察院对审判阶段的两家涉案企业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其他八家涉案企业一起启动企业合规[15]。这说明合规整改适用于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早在去年已有先例,而法院参与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亦是我们在第三方监控人工作中所预见到的趋势。实际上,为了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目标,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实施,这一趋势是不可避免、不可阻挡的。各地法检两院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共识正在不断加强,合作也愈趋紧密,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的新阶段,“法检联合督导加第三方监控人”似乎将成为新的涉案企业合规模式。在新形势下,第三方监控人如何通过履职回应改革要求将成为一个新问题。

1.法院依托第三方监控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江苏省高院与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提到,人民法院未来将把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依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第三方监控人的监督评估工作内容将进行扩展。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了⼆审宣判,这是芜湖市首例由⼆审法院主导完成的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其中,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评估内容作为新证据在法庭上被当庭质证,被告人由于具备完成刑事合规整改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对推动和促进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16]。未来,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第三方监控人可在其主导下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但具体流程仍待法院方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指引与审查标准。我们亦期待,在法院的协同参与下,第三方监控人的工作成果能够拥有更多属性,能够为涉案企业争取到更多生存发展空间。

2.通过第三方监控人强化合规整改的长期效果考察

江苏省高院与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第九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合规整改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进一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目前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存在对涉案企业后续合规工作的持续监督流程,延长效果考察时限将扩大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责任范围,让第三方监控人持续助力涉案企业在整改评估结束后进行长期合规,从而形成稳定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合规氛围。但目前,第三方监控人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普遍为6个月左右。如何在延长效果考察的同时尽量减少国家机关、企业及第三方监控人的监控成本,将考察战线定在合理期限内,将是未来检察院、法院、第三方监控人及企业各方需要集思广益解决的问题。

3.法检对接实现第三方监控人监督评估资源共享

2023年4月1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其中要求法检两院要根据工作实际,构建联席会议、涉案企业背景调查、检法对接、涉案企业合规成果互认、第三方监督评估资源共享、跟踪监督问效、推进诉源治理、法治宣传等八项机制,共同研究议定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要事项[17]。过去,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主张由检察主导、协同多⽅,而在改革走深走实阶段,法检两院在未来均有可能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合规考察。多方协同对接机制将提高各方对于合规整改的参与度,从而引起全社会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视,并最终优化营商环境。但届时,第三方监控人如何分别与两院对接、相关资源如何实现高效率交互、相关监督评估工作由谁主导等问题都需要由各方牵头进行讨论与解决。

总结

在进⼀步深化和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时期,既要积极扩大办案规模,更要注重案件办理质效。持续完善和落实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更加重视做好合规的“后半篇文章”[18]。第三方监控人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的关键一环,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履职是否精准和到位直接影响着该机制的设立目的,因此,我们深感作为第三方监控人任重而道远,应当积极在监督评估工作中注重提升自身能力的“专业性”、监控的“独立性”与评估的“有效性”。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我们亦期待第三方监控人未来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多作用,助力企业行稳致远,持续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设、完善贡献力量,并最终全面推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企业合规建设。

注释
1 参见《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4/t20230427_612631.shtml#3

2 参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座谈会举行》,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llzw/jcyksjb/202112/t20211217_539039.shtml

3 参见陈瑞华:《合规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为视角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3期。

4 参见马明亮:《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5 参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

6 参见徐孟君、施俊侃、张洁:《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履职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污油水系列合规案件为视角》。https://mp.weixin.qq.com/s/LtA-V4Wl4y0TDRwMJY1wrg

7  参见马明亮:《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8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认为第三方监控人已经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解散。

9  参见《合规整改,不止于“救活了”》,深圳检察网。http://www.shenzhen.jcy.gov.cn/Dynamic/Media/5881.html

10  李本灿,王嘉鑫:《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11 参见邱春艳:《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管如何落实》,载《检察日报》 2021年12月17日。

12 参见李阳:《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9日。

13  参见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重磅十条》。https://mp.weixin.qq.com/s/FfpjNClr99MEbiLcjsLl0w

14  参见公众号番禺检察:《检察+法院!合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新篇章》。https://mp.weixin.qq.com/s/_yvnKNZcQfplltI_M-fvMQ

15  参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全国首宗污油水走私案件,深圳检察开展合规整改验收》。https://mp.weixin.qq.com/s/vcU8X2yJG3q-ivOII6EBbA

16 参见周瑞平:《善意文明司法 合理合法发展——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9日。

17 参见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https://mp.weixin.qq.com/s/Gzr1BA4alQGcmjAedO0rGA

18 参见《万春在江西调研时强调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304/t20230422_6120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