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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杨新高
高级合伙人
深圳总所
  • 电话:(86 755) 8826 5306
  • 传真:(86 755) 8826 5537
  • 邮箱: yangxingao@sundiallawfirm.com
  • 工作语言 : 中文、英文

专业领域

工作经历

2000年起一直服务于信达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新高律师担任多家机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长期活跃于民商事诉讼(仲裁)第一线,尤其擅长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增资、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以及金融、基金期货、房地产、融资租赁、合伙经营、保险、票据、劳资、破产、婚姻家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系国际经济合作专业

客户及代表案例

杨律师曾为TMT行业某公司A、B、C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后,并购前增资入股的投资机构以未能实现并购前业绩承诺为由,诉请该公司之创始股东给予业绩补偿。杨律师接受创始股东的委托,采取差异化应诉策略,依杨律师早年亲自参与磋商的多份协议,基于“募投管退”4个环节的交易习惯,提炼出各方之签约目的,用以解释各方私下签订的“抽屉协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时,投资机构要求被投资公司创始股东另行签订抽屉协议是很常见的操作,杨新高律师代表创始股东发表的答辩及代理意见,获得广深两地仲裁委4个不同仲裁庭的支持,取得零赔付的全胜战绩,打破类型案件中管理层面对投资机构索赔“白纸黑字、逢诉必败”的魔咒。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融入方,因逾期回购被头部券商诉至法院。杨律师为融入方提供咨询意见:券商扣收违约金未必有对应的合同条款依据;融入方违约后,券商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听取分析意见后,融入拒绝与券商和解,转而提起反诉(另案起诉),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杨律师代理融入方上诉,上海金融法院撤销原判,基本支持融入方的诉讼请求,开创了类型案件中融入方违约但券商依合同收取的违约金中逾80%被判令返还的先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融入方,因逾期回购被券商扣收违约金。杨律师代理接受融入方委托诉请券商返还已经收取的违约金。庭审中双方对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若干重要条款应如何理解、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等多个问题充分意见,法院采信原告方部分意见,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判令券商返还部分违约金。



委托方(票据前手)发函问:我们账上显示欠付货款,你们账上怎么记的?承揽方(票据后手)答:我们账上也是这么记的,请马上支付。承揽方起诉,杨律师代理票据前手应诉,重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解释发函询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杨律师认为票据后手应该如实回复询征函,而不应转而“构造证据”谋取非法利益;本案的底层逻辑是票据的追索与再追索,应循这一逻辑链条查清案件事实,而不应受限于表面上的“债务自认”。虽然一审败诉,但二审法院全盘采信票据追索与再追索的底层逻辑,撤销原判、驳回承揽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由此开创了询征函的发出单位“自认债务”、“债权人”回函确认债权,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全案驳回的先例。



南京某公司的小股东,被青岛某投资机构向天津仲裁庭提出为某南京公司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杨律师接受小股东的委托后发现南京某公司的大股东是青岛某投资机构最大财产份额的持有人等重要事实,遂代理小股东另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等四宗诉讼案,仲裁庭依法中止仲裁案件审理。先期开庭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庭审中,杨律师就若干关键问题提出疑问,合议庭限期要求大股东、青岛某投资机构明确回答并提供证据;庭审后各方最后达成和解方案,由天津仲裁庭出具调解书、小股东撤回4宗关联诉讼案的起诉,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小股东完全不承担回购担保义务,出资义务及仲裁阶段部分律师费均由大股东承担,成功从已经陷入经营困境的南京某公司脱身。



2010年10月广州某专业投资公司增资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并控股,原合计持有100%股权的创始股东承诺增资前成都公司一直合法经营,因为增资交割前的任何事件或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创始股东自行承担责任。2016年创始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广州投资公司成为成都公司的唯一股东。因2010年10月增资前的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都公司被288宗生效判决书判令向著作权人承担赔付责任,成都公司赔付后向创始股东追偿。接受创始股东的委托,梳理了对方提交的288宗生效判决书后,杨律师代理提出答辩意见:即使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也不必然导致侵权诉讼的发生;成都公司一系列错误行为是导致其在所有侵权诉讼中均败诉的重要原因。仲裁庭采信答辩意见,仅酌情支持了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



在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某挂牌公司股权案中,杨新高律师代理被不公平对待的新三板公司投资机构(小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同意上市公司并购的新三板公司董事会决议。法院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新三板公司股东会召开前2天送达,杨律师于股东会当天提前半小时抵达现场,全面分析小股东异议所造成的并购困境,提出解决方案说服大股东接受、并当场支付首期款,征得投资机构同意后,杨律师指派工作团队成员代理撤诉,投资机构于2个月内全额套现退出,兵不血刃完全实现投资目的。



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的员工王某于2014年8月被调整岗位,2015年4被以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上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杨律师遂代理上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岗位变动前后,没有证据显示王某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上市公司解除合同违法;杨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于2015年不能胜任工作,对2014年8月前的工作能力是否胜任未予评价,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二审仍然败诉,但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客观上为关联案件胜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员工王某2015年4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上市公司注销其股票期权并回购其限制性股票;王某以上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恶意使其失去员工身份、失去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利益为由,提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杨律师代理上市公司应诉,基于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认定王某于2015年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及其他证据,辩称即使王某在岗也不能取得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利益;一审法院采信辩方意见,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审监庭重新审理阶段,杨律师发现,对于若干同一事实及证据材料,王某却发表了与原审阶段及关联诉讼中相反的意见,遂提交《关于王某举证质证阶段虚假陈述的专项分析》,一审法院审监庭重新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以近80页的篇幅对比分析双方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几乎全盘采信了上市公司的意见,再次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

王某第2次上诉,二审法院合议庭全盘肯定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更明确认为2014年8月岗位调整前后王某工作能力不能胜任。

上市公司已被关联诉讼生效判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因为杨律师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二审法院超越了劳资纠纷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于王某岗位调整前后是否胜任工作,做了更全面、客观的认定。



员工王某2015年4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以上市公司董事长利用职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控制公司故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董事长兑现“模拟股权激励利益”,杨律师代理董事长辩称,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能采用上市公司母体而不能采用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一审法院采信答辩意见,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对王某进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施加影响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对该事实的查清涉及上市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应追加上市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裁定撤销判,发回重审。

审监庭重新审理阶段,员工王某增加诉请逾1500万,审监庭审5次后仍然采信辩方意见,认为王某不应取得模拟股权激励利益。



深圳某科技公司关键岗位的员工李某离职,7天后即就职于同行业某公司重要岗位;杨律师代理原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被仲裁委驳回申请。杨律师代理原用人单位以员工为被告,以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双方交换证据后,主审法官总结案件的争议事实为“第三人是否属于原被告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第三方风控厂商”。杨律师提出异议: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的规定不是孤立的,系承接第23条而来;合议庭审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应局限于第三方风控厂商的定义,而因依前后二家用人单位的具体的经营业务类型等具体情况而定。经过多次庭审充分对抗,一审法院采信原用人单位意见,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



员工刘某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杨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应诉,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及制度依据,并提出由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反请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尽责,致使公司货品出重现重大质量问题;作为公司品控部主管,员工对该重大事故负有重大且不可推卸的责任;服装公司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及其《行政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仲裁裁决送达后,员工于15天内没有另行向法院起诉。



员工谢某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出加班工资、工资底薪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9项仲裁请求,杨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应诉,仲裁委审理后基本全盘采信被申请人的答辩观点,不支持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认为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仅支持用人单位正常支付10年天休假工资。谢某另行向法院起诉,杨律师全权代理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劝员工撤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



员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出由原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工资等多项仲裁请求,杨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赴南京开庭,不接受仲裁员于庭审前先行调解的建议,坚持先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杨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对员工主张的多项事实与理由进行了有效辩驳;庭后杨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与员工当场和解结案,和解金额占员工原仲裁请求金额约30%。



期货委托理财协议中的受托方于一审被缺席判决、申请再审又被驳回,家庭唯一房产即将被强制执行时,杨律师代理申请抗诉获得市检察院支持,市中级法院提审并予改判,保护了受托方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起诉主债务人(采购商/被担保人),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基于一审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杨律师分析认为:债权提交到期、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担保合同经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即可订立,法律上并没有必须由债务人同意的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被保证人清偿,并不会加重其债务,遂代理上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保证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运输企业涉嫌走私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杨律师接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动靠前沟通,促成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全部退回扣留的货物。因成功办理该案,杨律师受聘出任省公安厅边防总队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唯一的体制外专家,受邀为全省公安边防法制骨干做专题讲座。



杨律师在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确权行政诉讼案中担任第三人(房地产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全面、及时回应合议庭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各项提问,杨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相继被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采信,相对人要求撤销确权行政行为的请求被依法驳回,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杨律师代理合作建房合同中的资金方提起诉讼,并在二审、再审及抗诉引发的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核程序中全程担任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全程获得全部支持,历时5年全部执行到位。



杨律师曾代理拆迁户参与拆迁赔偿谈判,及时处理纵火案等突发事件,劝服当事人放弃极端的维权想法,斗而不破的维权思路贯穿始终,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杨律师代理某在型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合同纠纷案逾百件,往往于平平无奇的证据材料中找到突破口,获得胜诉判决。


杨律师参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6年,积累了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屡屡能为濒临破产清算的当事人、或自己经营良好而商业伙伴濒临破产的当事人,谋划最优的应对方案,规避法律与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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